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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保健服务证的办理

发表日期:2005年10月20日  本页面已被访问 2888 次

生育保健服务证办理具备的条件及程序
 


  第一条: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夫妻自主选择生育时间,并应当在女方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登记领取《 生育保健服务证》,凭《生育保健服务证》享受婚育知识咨询、孕情查询等生殖保健服务。
  第二条: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二)第一个子女经市、州(地区)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三)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系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
  第三条: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具有以上第二条所列条件之一的;
  (二)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三)一方系少数民族的;
  (四)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
  第四条:再婚夫妻一方系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第五条:育龄夫妻符合以上四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女方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申请生育登记。对符合条件 的及时予以登记,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 县计生局在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按下列审批权限核准发放《生育保健服务证》:
  (一)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的,由县计生局审核批准;
  (二)夫妻双方或一方系城镇居民的,由县计生局审核,报市计生委批准;
  凡审核批准再生育子女的,除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或者女方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之外,生育间隔期限应当在四年以上。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具备的条件及程序
  育龄夫妻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可在其独生子女十六周岁以内,到女方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乡计划生育办公室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也可在桐城市计生委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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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评论:    

发表人:忧忧
发表人邮件:1033796025发表时间:2009-8-17 12:59:00
我想了解独生子女证要怎么申请,还有拿到独生子女证有什么福利,
发表人:longjun
发表人邮件:longjun090@163.com发表时间:2006-7-22 10: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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